制度虚设监督缺失 阚某蜕变令人深思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8日11:40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现年35岁的阚海霞1989年7月中专毕业后,被分配到云南省某机械厂工作。1990年7月被破格提干并调到了公司机关劳资科工作,1999年又被安排到公司职工医院任劳资员。可是,后来她变了:
1999年6月的一天,阚海霞在造册领取、发放完当月职工工资后,发现长款300多元,经自己仔细核对:原来是由于自己粗心,在统计职工工资合计档时,把合计数加大了300多元,而有关人员竟然也未发现此事。这时,阚海霞脑海里连闪两个念头:“把这笔钱退给财务科去”;“不,自己家庭经济拮据,先添补着用,以后再还上。”于是,她心惊胆战地将这300多元钱装进了自己的腰包。过了一段时间,这事仍然没有任何人过问。阚海霞想:“既然不会有人发现,我就再试一次!”到了造册、领取工资的时候,阚海霞便故意在工资合计总数中虚增了870元。这次,她将造好的“工资册”按正常程序交给有关人员审核,又一路过关了。这次故意造假又得逞后,阚海霞的胆子就越来越大了,她每次都虚增三四百元,一而再再而三地“吃”公款,从1999年6月到2000年11月,共计贪污公款43530.81元。另外,阚海霞还采取同样的手段,在她已经做好的工资名册中虚增了3万余元,只是因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她才不敢实现占有。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阚海霞的贪污行为,最终于2004年1月被单位财务人员在一次对账中“偶然”发现了。于是,阚海霞于2004年2月2日被昆明市西山区检察院立案查处,2月13日被依法逮捕。案发后,阚海霞退回了全部赃款。2004年8月中旬,西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根据阚海霞具有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以其犯有贪污罪,判处阚海霞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是谁害了阚海霞?是制度虚设没有监督!阚海霞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不是没有,而且齐全,还做成镜框悬挂在办公室的墙上,然而字迹已经变黄,玻璃镜框上已布满灰尘。阚海霞作案长达4年,如果不是被“偶然”发现,不知她还要继续作案多长时间。办案检察官呼吁:再好的人,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监督是不行的;人管人靠不住,必须用制度管人!希望人们能从阚海霞案件中吸取教训吧。 通讯员刘德安 张军(云南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