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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门楼拆除引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8日12:36 新闻晚报

  开发商在别墅出售三年后,突然以别墅小区豪华欧式大门等公用设施是违章建筑为由,予以拆除,并在原地建起了高层商品房。此举引起了业主强烈不满,他们联名以侵权为由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小区原状。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对业主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但开发商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大门”变“大楼”

  坐落在松江区荣乐路上的爱丽雅花园别墅小区,在1999年建成之时,以其新颖的设计风格、大面积绿地规划,赢得了松江区“第一豪华别墅小区”的美誉,小区内一座豪华威武的西班牙式门楼也是吸引业主购买别墅的原因。

  2003年6月17日,小区开发商爱丽雅置业有限公司为开发四期工程,委托施工队拆除了原建造于小区一、二期用地上的这座西班牙式门楼以及原有的围墙、旗杆、监控室、自行车停车场等公用设施,此举打破了业主们平静的生活,他们认为包括大楼在内的公共设施都是小区所有业主共有的,开发商根本没有权利自行拆除,在与公司多番交涉无果后,小区内10户业主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爱丽雅对非法拆除属于业主共有财产的建筑按原规划及建设状态恢复原状。在被告上法庭后,爱丽雅公司的施工没有停止,在原先大门的位置上建起了一幢高层商住楼。

  恢复原状成焦点

  法庭上,双方就爱丽雅公司拆除大门的行为有没有侵犯业主的权利,以及拆除的建筑是否要恢复原状展开了争辩。

  业主认为,爱丽雅公司在将小区别墅出售后,小区的西式大门及一切共用房,包括门房间、围墙、监控室、旗杆、自行车停车场及绿地均归业主所有。现爱丽雅自行实施拆除行为侵犯了业主的财产权,他们应该将非法拆除的大门等设施无条件恢复原状。

  对此爱丽雅公司则强调爱丽雅花园分四期开发,土地交错使用。原建造于一、二期用地上的小区北大门门楼及围墙未经规划部门规划许可,上述建筑物也未取得房地产权证。公司在爱丽雅花园第四期施工前,对工程方案已经征得该小区80%以上、近60余户业主同意。将其拆除是正常的施工,并没有侵权。爱丽雅还认为,四期工程系依规划和建筑管理部门许可进行施工,并对小区进行了整体设计。工程竣工后,他们会按规划状况安装监控设施、种植绿化予以弥补给业主带来的损失,业主们的利益实际并未受侵害。

  开发商违约

  法院审理后认为,建造于一、二期用地上的小区北大门门楼以及围墙等未经规划部门规划许可,属临时建筑物,故爱丽雅公司的拆除行为并未侵犯业主共有财产权。爱丽雅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占用了小区自行车停车场、损毁部分小区绿化、非法拆除了部分监控设施和旗杆,确已对业主生活带来了不便和影响。由于四期工程规划对一、二期用地作了整体规划,该地块已无法设置旗杆,从实际情况看,旗杆不予设置,并未对业主的民事权利构成实质性侵害。

  法院同时指出,爱丽雅公司作为开发商在购房业主入住后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且已既定落成的小区内公共设施的设置,实际上已构成了违约,侵犯了各上诉人的合同利益,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爱丽雅公司在改变后的规划中对小区原设施的外观、方位虽有一定的改变调整,但相应功能均有落实,业主的根本需求未受影响。而在西班牙式大门被拆除的土地上已建成了高层商住过街楼,该楼占据小区一侧,具有一定规模,造价可想而知,若拆除,无疑是对资源的巨大浪费。由于不接受其他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法院对业主们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作者:通讯员丁慧记者王凤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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