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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开发用地是否属“国家征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8日17:37 济南日报

  编辑同志:

  2000年我开始租赁山大路41号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合同期至2006年10月,合同约定,除非遇到“国家征用”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合同才可解除。今年5月左右,由于一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商业住宅楼项目准备动工,与房主签订了协议,房主借口该项目经过有关部门立项、规划和开发许可,属于“五证俱全”的合法项目,应该视为“国家征用”的范围。因此,房
主要求和我立即解除合同。请问,房主这样的理由合法吗?

  读者 巩先生

  巩先生:

  就您所提出的问题,记者专门采访了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周长鹏律师。周律师认为:根据“国家征用”有关范围的解释,以及适用的法律条文和规定,只有涉及公路、桥梁等国家基础建设投资项目,政府投资的市政、城市发展等项目,防洪、抗灾等特殊原因,才是“国家征用”。商业开发的建设项目不属于这些范围,虽然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但不是“国家征用”,属于企业的正常经营行为。因此,房主的理由是错误的,法律不予支持,您可以要求房主继续履行合同,或协商处理有关事宜。

  值班编辑 张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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