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宁一交通肇事者以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1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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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9日02:13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衡水电(通讯员高世秀、记者孟宪峰)肃宁一名交通肇事者把人撞伤后,不是将伤者送到医院抢救,而是半路上将其丢弃在玉米地,导致伤者因脑功能障碍死亡。近日,该肇事者被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 2003年8月19日7时30分许,肃宁人王文兴携妻儿驾三马车到晋州拉水泥,在安平县境内与骑摩托车的东长堤村村民李振威相撞,当时摩托车钻入三马车车底,李振威伤势严重,
之后,王文兴和妻子分头逃跑,再没敢回过家。2004年4月30日,王文兴被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院认为,王文兴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弃于玉米地中,致使被害人不能得到及时救助,放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且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故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