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出的月饼两月后“回家” 消费者:过了保质期邮局拿话来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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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9日06:31 重庆晚报 | ||||||||
本报讯女儿在外地求学,中秋节无法回家团聚,解放碑的袁先生将一盒月饼寄给女儿,不料两个月后月饼又原封不动地被寄回来了(已过保质期)。昨日,袁打进本报热线质疑邮局的做法。 袁的女儿在广州华南理工大学读书,中秋节无法回家团聚。袁便于9月18日在解放碑邮政营业厅,将一盒价值198元的月饼邮寄给女儿,共支付邮资近10元。根据惯例,一周后,
袁便于10月17日到解放碑邮政营业厅查问,没得到明确答复。本月5日袁下班回家惊奇地发现,两个月前寄出的包裹,经历漫长的旅程后,又原封不动地回家了。月饼早已过保质期,成了废品,袁对女儿的一番好意也化成了泡影。 解放碑邮政营业厅一负责人称,他们接到袁反映的情况后,立即对此进行了调查,发现包裹在9月23日就已经到了袁女儿的学校收发室,只是收发室未转给收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邮局的义务已尽完,没有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规定:城镇居民的邮件,按收件人地址投递到平房院落门口或者楼房地面层的信报箱或者收发室。单位、单位附设的机构和个人以及单位院内宿舍用户的邮件,投递到单位收发室。) 袁先生质疑道:自己只是向邮局交纳了邮资,与其形成一个合同关系,并未向收发室交钱,邮局也未向收发室支付一定费用,因此未与收发室产生关系。而且,自己在收件栏内填写的是“华南理工大学X区X学生宿舍”,邮局既然接下这一业务就应该直接送到收件人地址地,而不是让人转交。况且,在包裹单上收件人电话一栏,自己填写了电话,邮递员为啥不电话告知收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只照顾了邮局方面的利益,还应考虑到顾客的权益。 (记者 韩 毅)网络编辑:甘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