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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扣留含敌敌畏火腿成为被告法院判定:该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9日09:15 北京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李力)火腿中不得含敌敌畏!昨天,丰台法院就北京宏远发商贸有限公司状告市工商局一案作出判决。法院认定工商局适用依据正确,依法维持了工商局的行政复议决定。

  今年2月24日,市工商局丰台分局在对北京宏远发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火腿进行检测时发现,其中的“鸳鸯林”牌盒装火腿敌敌畏含量为0.015mg/kg,散装火腿敌敌畏含量为0.0
39mg/kg。而根据《火腿卫生标准》,火腿中不得含有敌敌畏。丰台工商分局对剩余的386箱、217条火腿予以扣留。宏远发商贸公司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工商局经审查作出“维持对涉案火腿扣留的强制措施”的决定。对此,宏远发公司提出:他们销售的产品符合每千克≤0.05毫克敌敌畏含量的《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标准。宏远发公司请求法院撤销市工商局行政复议书第一项。

  法院认为:《火腿卫生标准》是适用于火腿这种特定食品的专门标准,也是一切火腿生产厂家都应该遵守和执行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而《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的适用对象为无公害畜禽肉产品,相对于该要求而言,《火腿卫生标准》针对性更强,对于火腿产品具有优先的适用性。因而,工商管理机关以该标准考量原告经销的火腿卫生标准是正确的。

  (网络编辑: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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