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公序良俗原则青春损失费无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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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9日09:17 成都日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手中拿着一张到期的10万元借据,“债权人”却无法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日前,成都中院对此案进行终审判决,依法驳回了原告方某诉讼请求。据悉,2003年7月,方某来到法院起诉,要求恋人罗某归还他于 2001年 10月22日向方某所借的10万元人民币,并有借条为证。借条写明:“借到方某人民币 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正,此款定于2002年12月底还
虽然罗某进行了承诺,但两人仍未和好、结婚。2003年9月,方再次起诉,要求罗偿还借款。罗在审理中辩称方实际并未借款给自己,而是当时方某以要到有关部门告发其有作风问题相威胁,迫使其出具的借条。一审法院最终以罗无证据证明该借条是在受胁迫情况下出具等为依据,判决支持了方的请求。 罗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成都中院二审认为,罗方二人达成的协议书第三条明确指出,罗给方出具的借条系罗对方的赔偿青春损失费的承诺,这直接否定了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借款关系存在的事实。罗与方约定的所谓“青春损失赔偿费”不但没有法律依据,还违背了社会主义的公序良俗的原则要求,应属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判决驳回方某的诉讼请求,一二审的诉讼费用也由方某负担。王鑫成岷张记者晨迪 公序良俗 由于法律无法对所有的行为予以具体规定,因此规定了一些大的原则。如民法有“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民法中,“禁止滥用权利原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个原则俗称“公序良俗原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