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官也谈进场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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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9日11:12 扬子晚报 | ||||||||
眼下,工商企业产品进入各大商场、大酒店时,商场、酒店都要收取一定的进场费、管理费、广告费、人员工资费等,说白了就是商场、酒店以上述形式收取的驻店费。由于长久以来这种收入没有明确规定,商场往往会开具销售货物的发票,或者以收据等形式取得收入,而大酒店除了开收据以外,很多是采取让供货方在本酒店就餐,以抵充上述费用的办法。对供货企业而言,这些费用一部分已有明确的列支标准,一部分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无形中增加了负担,企业无不叫苦连天。
在供货企业硬着头皮交钱时,商场、酒店却在偷着乐。很多商场将这笔收入计入食品部、服装部等部门的小金库,如此一来,商场、酒店偷偷地多抵扣了增值税,而少缴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些则开出普通发票,甚至是过期、旧版的销售货物发票,票头是“销售货物发票”,而内容是“返利费”,以此充当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如此种种,带来了税收征管上的不少漏洞。 税务人员建议,应从以下方面加强管理:加强对商场、酒店财务监督,商场内部本身应该对各部门的收入进行内部管理,各种收入要计入财务账;统一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间的扣除标准;建议国、地税部门加强协调,应该尽快明确进场费和返利费之间的划分标准,同时提供不同的专用发票,以满足付款单位的需求。华传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