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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私房贪公款24万 黄军被判刑12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9日11:28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为找钱盖房子、供自己挥霍,曲靖市沾益县烟草公司一职工,在担任烟叶收购点点长期间,3年时间里贪污公款达24万元。日前,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贪污案,终审裁定维持沾益县法院一审判决,即以贪污罪判处沾益县烟草公司职工黄军有期徒刑12年,继续追缴未退赃款人民币15万元。

  经法庭审理查明:2000年至去年,被告人黄军在担任沾益县烟草公司播乐乡某烟叶收购点和炎方乡某烟叶点点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指使他人开具虚假、空白的烟叶收购磅码单,共套取烟叶收购款人民币24万元,占为己有供其挥霍。其中,2000年8月,其因参与本单位集资建房急需资金,便与某烟叶点的付款员温某协商后拿走收购公款3万元。后因烟点查账盘点,黄军怕事情暴露,还回烟款1万元。同年9月份,被告人黄军利用其职务之便,指使验级员余某、过磅员范某虚开烟叶收购磅码单共27份,套取烟点公款62189.39元。2000年10月中旬,被告人黄军指使过磅员范某、验级员余某虚开烟叶收购磅码单共7份,套取烟点公款46681.14元,被其挥霍。去年9月下旬,被告人黄军利用其担任点长的职务之便,指使验级员保某、过磅员严某虚开烟叶收购磅码单共4份,套取烟点公款143178.88元,用于挥霍和交烟费用。

  一审法院对黄军作出宣判后,黄军不服,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曲靖中院二审后认为: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黄军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开烟叶收购磅码单,骗取国家收购烟叶款24万元,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贪污罪。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曲靖中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魏 磊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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