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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未满18岁 每月5元钱奖励费说没就没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9日14:05 法制晚报

  独生子女费单位扣不得

  计生部门不按时按量发违法,当事人可找户口所在地计生委协调解决

  律师法定义务必须履行,相关单位应及时纠正并补发欠款

  本报讯(记者柳姗) “单位从事业单位改制成企业后,原先按月发放的5元独生子女费却没了。”一位在企业工 作的张女士对单位的做法感到很无奈。据了解,克扣独生子女费的情况在企业单位普遍存在。

  今天上午,记者从北京市计生委了解到,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或者街道不按时按量发放独生子女奖励费 属于违法行为,当事人可到其户口所在的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进行申诉,由区计生委帮助协调解决,但对于未按规定发放 的独生子女奖励费,一般不补发。

  据介绍,政府每年都有专门的财务拨款用于计划生育工作,独生子女奖励费应该由户籍所在地发放,各地根据本地情 况发放额度不等。有正式工作的人通过单位领取,没有工作的人去所在街道、乡领取。已取得北京市户口的外地人员归入本地 户籍管理,符合条件者可以在北京领取独生子女奖励费。

  律师说法

  发独生子女奖励费是单位的法定义务

  律师沈腾告诉记者,如果符合条件者不能领到独生子女奖励费,是相关单位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应及时纠正并补发欠 款。沈律师说,相关法律颁布后尚在诉讼时效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认为计生行政部门不作为,可以行使公民权利申请复议,复 议结果如果对当事人的独生子女奖励费仍不予给付,可到当地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政策链接

  终身只生一孩子父母应该获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一对夫妻生育(包括 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其子女在18周岁以内的,每月发给父母10元(各5元)独生子女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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