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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窃贼大声呼救 乘务乘客无人理睬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9日14:30 法制晚报

  公交车上被打向谁索赔

  纠纷回放

  2004年10月19日,孙小姐乘坐公共汽车外出办事。上车不久,孙小姐觉得有人在动她的书包,回身发现一名 男青年的手正摸她的包。孙小姐死死抓住小偷的手,小偷一急,一
拳打掉了孙小姐的眼镜。孙小姐大声呼喊“抓小偷!”“快 报警!”然而车厢里的人们却无动于衷,司机和售票员没有过来帮忙,也没有停车。见此,小偷更加有恃无恐,又打了孙小姐 两个耳光,并大声责骂她,到了下一站,才骂骂咧咧地下车。此时孙小姐再次请求司机和乘务员拦住小偷报警,可司机和乘务 员不仅不予理睬,反而催已经受伤的孙小姐赶紧下车。孙小姐无奈,只得捡起被打坏的眼镜,跌跌撞撞地下车。后经医院诊断 ,孙小姐为头部软组织受伤,有轻微脑震荡。孙小姐为此花去医疗费700余元,被踩坏的眼镜价值620元。事后孙小姐要 求公交公司赔偿,遭到拒绝。昨天,孙小姐打电话向南苑乡司法所进行咨询。

  1.孙小姐与公交公司间是否有合同关系?

  《合同法》第293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孙小姐上车后已经购票,且与公交公司无另行约定,因此孙小姐与该公交公司间的客运合同关系已经形成。

  2.孙小姐是否有权要求公交公司予以赔偿?

  《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 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公交车司机和乘务员在孙小姐遭受殴打、大声呼救的情况下,仍对小偷的行为置若罔闻,不采 取任何救助措施,放任侵权行为的发生,致使小偷逃走,违反了自己保护乘客孙小姐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应承担由此产生的 法律后果,对孙小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3.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孙小姐是与公 交公司形成的客运合同,即合同主体是孙小姐与公交公司。公交公司的乘务员和司机是公交公司的工作人员,由于司机和乘务 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过错是职务行为,因此造成孙小姐人身伤害,应当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文/吴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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