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6名职工一审赢了279万 冀州法院为工人讨说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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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0日02:57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衡水电(记者李海菊通讯员王卫)近日,衡水冀州市人民法院同时对唐竹华、王仁力、代保国等266名职工与河北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河北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给付其所属职工原告唐竹华、王仁力、代保国等266名职工工资223万余元、逾期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55万余元,共计279万余元。 冀州市人民法院查明,被告河北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于1992年10月整体租赁冀州市中
冀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整体租赁冀州市中意玻璃钢厂,在租赁经营管理期间聘用原告为其提供劳务,被告作为实际用人单位,并已支付了原告部分工资,且对原告主张的剩余工资数额亦无异议。现原、被告虽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理应给予劳动者足额报酬。依据相关法律,冀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