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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万借据法院为何不支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0日04:01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本报讯手握10万元借据,方某某起诉对方要求还款,结果却得到两级法院截然不同的判决。8日,成都市中级法院披露了这起一波三折的“借款案”:该院日前依法驳回了方某某的诉讼请求。

  退休干部罗某现年55岁。2001年,罗与小他19岁的方某某建立恋爱关系,后曾同居生活。方称,当年10月22日,罗向其借款10万元,并出具有借条。2003年7月,双方发生矛盾,方某诉
至当地法院,要求罗某偿还借款。但在开庭前,方、罗经协商,并经在场人劝解,达成协议:方自愿向法院撤回起诉,然后双方办理结婚手续;罗某某给方某某出具的10万元借条,系当时罗对方的赔偿青春损失费的承诺,此条在双方结婚时销毁。

  协议达成后,方于当年8月1日撤诉,但之后两人仍未和好,也并未结婚。9月,方再次起诉,要求罗偿还借款。法院起初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后发现此案并不只是简单的借款纠纷,案情较为复杂,遂决定组成合议庭审理。罗在审理中辩称方实际并未借款给自己,而是当时方以要到有关部门告发其有作风问题相威胁,迫使其出具的借条。最终,一审法院以罗无证据证明该借条是在受胁迫情况下出具等为依据,判决支持了方的诉讼请求。

  之后,罗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成都中院二审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表明,罗给方出具的10万元借条系罗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的承诺,这就直接否定了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借款关系存在的事实,方诉请要求罗支付欠款显然没有事实依据,这违背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罗与方约定的所谓“青春损失赔偿费”没有法律依据,应属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判决驳回方某某的诉讼请求。

  (王鑫本报记者余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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