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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击伤场外观众 法庭判决原告被告各担一半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0日04:26 潇湘晨报

  提起足球,长沙市雨花区青年张志有个伤心的话题:在去年9月的一次比赛中,坐在球门一侧底线看球的他被飞来的足球击穿耳膜。当年10月,他就此起诉至雨花区人民法院,要求踢球人袁洪赔偿经济损失。此案经一审、二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判决原告、被告各承担一半的医疗费用。

  一记射门惹发官司

  去年9月6日下午,湖南中医学院足球场上,张志、袁洪(均为化名)等人在此踢球(5人足球赛)。袁洪上场后,张志坐在球门一侧底线看球。袁洪在和他人争球时突然起脚射门,但球击中张志左脸。张志不适,去医院治疗。9月12日,经医院诊断,其伤情为左耳膜外伤性穿孔。10月9日,其伤情又经司法鉴定,为轻伤。

  张志与袁洪的纠纷由此产生。张基于一个简单的道理:踢球伤人者是袁,袁应赔偿损失。10月21日,张起诉至雨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袁洪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8000元。

  而袁认为,其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张的表现已属“同意甘冒风险”,这种意外事故应自负其责。其理由有三:1、张踢业余足球多年,应能充分认识到足球运动的危险性及人身伤害的可能性;2、事发之日,张在下场后没有离开或采取保护措施,坐在距离球门非常接近的位置休息,明知危险因素存在;3、其当时选择射门并无不当,击中张志纯属偶然。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请求

  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法庭上唇枪舌剑。

  雨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参赛者和观赛者都应对足球运动的风险有明确认识,他们自愿参赛或自愿观看这种带有危险性的体育运动应视为“同意甘冒风险”,只要致害人没有侵害受害人的恶意或违反比赛规则,参赛者对引起损害后果就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受害人受到损害应当损失自担。原告作为成年人,又是足球爱好者,具备了一定的认识和判断能力,应当知道参加足球活动包括在足球场内观看比赛时可能存在的危险,但其在下场后坐在球门附近观看球赛,也就对可能发生的危险甘冒风险;并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具有伤害其身体的恶意或严重违反规则的行为。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终审判决各打五十大板

  宣判后, 张志不服提出上诉。长沙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参赛者和观赛者都应对足球运动的风险有明确的认识。上诉人张志应当知道在足球场内观看比赛时可能存在的危险,但他并未避免能预见的危险,应承担过错责任。但张志被袁洪踢伤的事实存在,应认作过失过错行为,风险应共担。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被上诉人袁洪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院近日二审判决原告张志共用去的医疗费1433.5元、法医鉴定费470元(共计1903.5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周喜丰 潘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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