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口无凭最终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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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0日04:31 哈尔滨日报 | ||||||||
本报讯 (晋璇 王丹记者张素梅)“我根本不欠他的钱,我是受他逼迫写的欠条。”法庭上,上诉人马某坚称自己是受人胁迫打下的欠条,但却拿不出任何证据。为此,法院判决马某偿还欠款及利息。 闫某与马某本是同事。2002年,马某给闫某打欠条一张,内容是“欠闫某18000元整,还款期:2003年4月1日”,欠条上有马某的签名。闫某说,到期后,他多次向马某索要未果
法庭上,马某承认欠条是他打的,但这欠条是在闫某授意、胁迫下打的,不是他真实意思的表示,他没向闫某借过钱。尽管马某坚持己见,却拿不出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闫某提供的证据(欠条)事实清楚,由于马某不能举证欠条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写的,故判决马某给付闫某欠款及利息。 马某上诉至市法院。市法院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启凡律师点评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受人胁迫所为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的民事行为。胁迫打欠条的表现形式很多,有的是实施暴力,有的则是以声誉或其它方式相威胁。 尽管这种情况发生之前很难预料,但事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不能坐以待毙,否则就会被人用作民事证据起诉到法院。而法院在审查证据时一般是以书证为根据,如举不出被胁迫的事实证据,人民法院只能无奈地认可书证的证据效力。 所以,当被人胁迫出具欠据后,应到公安机关及时报案,这样既解决刑事问题又解决民事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