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130万元 咸宁一储蓄所主任领刑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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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0日07:37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 ||||||||
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通讯员韦平特约记者王源)因挪用公款130余万元,原咸宁市建行第二储蓄所主任黄某日前被咸宁市法院一审判刑5年。 经查明,2001年3月至2002年7月,黄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枣阳市个体经营户张某(同案犯,判刑5年),挪用公款130.1万元,用于个人从事营利活动。案发后,经依法追缴,仍有30万元公款不能退还。
黄某自知罪责难逃,于2003年3月27日到咸宁市检察院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黄某的亲属也主动转让债权,为其退赃27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