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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给房屋上“养老保险”(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0日08:30 潇湘晨报
湘潭给房屋上“养老保险”(图)
湘潭市城区一栋年久失修的老房子

  每天都行走在破败的楼梯和损坏的门窗间,湘潭市雨湖区福利村一栋的居民们感到很无奈,这栋“上了年纪”的集体公寓,如今更是“风烛残年”——肮脏的墙体,锈迹斑斑的信箱以及没有一块玻璃的窗户,因为“谁也不想拿钱来修缮”,大楼日渐荒凉。

  然而,湘潭市近日颁布的一项法规,将避免以后再出现这种状况,从该市新成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传来消息:凡湘潭市城区2004年10月8日以后购置的商品房、房改房一律缴纳一定数额的维修资金,以改变日后楼房年久失修无人管的局面。由于部分市民对这项规定不太了解,昨日记者采访了湘潭市有关部门。据介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用于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与更新改造,相当于房屋的“养老保险金”。

  问题房:城市新的不安因素

  以湘江为界,湘潭市雨湖区类似福利村这样的“老年房”举不胜举,这里是该市老城区的集散地。风化、生锈、腐蚀,处在老城区的房子历经日晒雨淋的侵蚀和人为的破坏,成为该市城建发展的一块痼疾。而湘江以东的新城区,也在日新月异的变化中,落下一批批“老房子”。

  据统计,目前湘潭市各类房屋的建筑总面积近2000万平方米,并在以每年120万至180万平方米的规模增加。与此同时,一部分房屋因建成年代久远而严重老化,急需更新改造,还有一些小区的房屋也过了保修期,其配套设施设备亟待更新。

  由于没有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问题房”得不到及时养护和维修,部分居民区生活、工作环境逐步恶化,纠纷、投诉不断,已经成为“城市新的不安因素”。

  专项维修金:征收售价的2%或3%

  根据《湘潭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凡2004年10月8日以后购置的商品房、房改房一律缴纳2%(多层)或3%(高层)的维修资金;对2004年10月8日以前购置的房屋按《办法》的规定,条件成熟的商品房小区、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或公房出售单位,都应该按照规定进行收缴。

  湘潭市副市长阳祖耀表示,“出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对业主房屋价值的保护,充分体现了‘谁出钱,谁受益’的原则,将从根本上解决由于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不能及时维修时而引发的纠纷。”阳祖耀说:“要把房屋专项资金当作惠泽全市60余万居民生活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

  据悉,目前,物业专项维修金由该市房产管理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代管,维修资金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息,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资金滚动使用与管理机构的业务费用。

  用于公用部位大中修

  对于市民频频质疑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与物业管理费是否属于双重收费的问题,记者昨日采访了湘潭市房产局物业综合科彭科长,他表示,从用途上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用于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与更新改造,相当于房屋的养老统筹;物业管理费是物业管理公司对房屋共用部分、共同设施设备的小修,以及对住宅区公共秩序,环境绿化等进行的日常服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当业主转让房屋时,维修资金余额随所有权同时过户。如需要使用维修资金,必须由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才能动用。实习记者龙志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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