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职员再遭除名讨说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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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0日08:33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朱晓露)一患有精神病的职员在病情好转后回单位工作时,却被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为此,该职员向省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单位安排工作。近日,省仲裁委作出裁定,驳回该职员的请求。 1998年,李明(化名)本科毕业后分配到一家银行工作。第二年,李明被查出患有精神分裂症,虽经诊治后出院,但一直需服药控制病情。2002年,李明所在的银行裁员,李明
去年1月,病情好转的李明回银行上班,却被告知早在2002年9月,他在发病出走的时候,单位就发出了《关于李明同志辞职的通知》,并停发了他的工资。李明为此将银行告到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明是因精神病发作而提出辞职,这种行为是无效的,因此,银行应该撤销同意其辞职的决定,并补发工资(本报曾作详细报道)。 但今年6月,银行以李明医疗期已满,不能胜任岗位为由再次将其除名。8月,李明又向省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省劳动仲裁委认为,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银行在李明医疗期满之后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但银行必须提前30天通知李明,因此,双方劳动关系应于今年7月终止,银行应补发李明相应的疾病救济费和社会保险费。 李明不服这个裁定,昨天,他委托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议,在白下区法院提起诉讼。 (编辑 思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