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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首例追讨物管用房案起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0日08:33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留春 实习生 刘特 记者 殷学兵)开发商将房屋交付后,不给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因此将开发商告上法院,索要物管用房。昨天,玄武区法院已受理此案。据悉,业主委员会依法向开发商索要物管用房,这在本市还是首例。

  位于黄埔路的黄埔大厦,由江苏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兴建。黄埔大厦业主委员会诉
称,该大厦建成后,业主们从去年年初至今陆续入住。不久,全体业主经有关部门同意,选举成立了业主委员会。接着,该业主委员会委托了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对大厦进行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开发公司索要物业管理用房。但多次协商,至今没有结果,致使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不得不在狭小阴暗的地下车库办公至今。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发公司应在该大厦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占建筑总面积4‰的产权房归广大业主,作为物业管理用房。但开发公司一再拒绝,不履行法定义务。为维护广大业主权益,该业主委员会经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将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该公司,立即在黄埔大厦物管区范围内,为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相应办公用房。

  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

  98%的开发商存在“不当获利”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房萱 实习生 刘特 记者 殷学兵)昨天,记者就本案涉及的业主们用于物管的产权房问题,采访了市房产局有关部门。该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称,目前在本市,至少有98%的开发商,没有依法向业主们提供有产权的物业管理用房。他说,开发商一直在吞这笔“黑心钱”。

  该官员说,去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该条例第三十八条还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另外,《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新建物业在规划建设时,应当建设必要的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制定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并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成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验收。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时,应当按照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3‰至4‰无偿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其产权属该住宅全体业主共有。配套使用的附属设施、附属设备、共用部位属全体业主所有。但检查中发现,本市目前至少有98%的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没有向全体业主提供物业管理用房。有的虽配置了物业管理用房,但其产权并非属于业主,仍为开发商所有。

  这位官员称,此次黄埔大厦业主委员会如能告倒开发商,将在一定程度上刺激有关部门,敦促房地产开发商吐出这笔“不当获利”。

  (编辑 思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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