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 养家禽不可以 养狗需要办证(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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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0日09:01 沈阳晚报 | ||||||||||
市民赵女士:我是某社区干部,经常接到一些市民的投诉,反映邻居家在院子里养鸡、鸭、鸽子,污染小区环境,影响居民休息。对于这种现象,社区的管理力度不够,我想知道沈阳市关于养鸡、养鸭、养鸽子有什么具体规定? [记者采访] 11月9日,记者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控犬大队了解到,《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对市民养犬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另外,记者也了解到,沈阳市规定,不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否则将予以罚款。 养犬不得扰民 在城市市区内,个人只可以养小型观赏犬,每户只可养一只。市区居民养犬,应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由县(含县级市、区)公安机关批准: (一)城市常住户口或有关签证的复印件;(二)居住地居民委员会的独户居住证明;(三)畜牧部门出具的免疫证明;(四)犬的彩色照片两张。 获准在城市市区内养犬的个人,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不得携犬进入商店、饭店、学校、车站、航空港等各类公共场所以及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养犬不得妨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公安机关强调,市民携犬出户的时间为每日19时至次日7时,犬出户必须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有行为能力的人牵领。市内不准养鸡鸭 记者了解到,1992年颁发的《沈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不准在中心市区饲养家禽、家畜。”《条例》中明确规定,对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的,按照每只(头)20元—50元罚款。目前,省人大正在对该条例进行审议。本报记者朱峰实习生田春玲记者电话:81058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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