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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接楼 限期拆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0日09:01 沈阳晚报

  读者问题

  市民吴先生:大东区一处居民楼的五楼私自接了一层楼,该如何处理?[记者采访]

  11月9日,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办公室王主任告诉记者,这种行为属于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按照《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机
关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于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本报记者朱峰实习生田春玲记者电话:81058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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