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突然钻入车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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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0日09:08 解放日报 | ||||||||
精神病患者潘某在一辆大货车起动瞬间,突然钻入车底,不幸身亡。其82岁高龄的母亲诉至法院,向肇事方索赔34.6万余元。案件的一方是可以免责的大货车司机,另一方是悲痛欲绝的耄耋老人。如何处理这起罕见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闵行区法院顾亚安合议庭通过缜密分析,日前做出了合法、合理、合情的一审判决。 他朝车轮俯冲而去
年过不惑的潘某患精神病10多年,日常起居皆由82岁的母亲和兄弟姐妹轮流照顾。今年5月14日,潘某突然失踪,接连两三天,家人都不见其踪影…… 5月16日11时45分许,潘某突然出现在了剑川路沪闵路口。他神情异样,左右徘徊。绿灯亮起,路口一辆大货车启动前行。此时,距离大货车约6米的潘某,突然向前俯冲而去,钻入车辆右侧前轮和中轮之间,顷刻间被压身亡。察觉异常的驾驶员蔡某立即停车,但为时已晚。 警方查明,大货车为山东人童某所有,蔡是其雇佣的驾驶员。事后,上海某电子有限公司向公安部门提交了损害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协议。 因赔偿协商未果,今年7月,死者母亲一纸诉状将童某、蔡某和上海某电子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老人认为驾驶员违反操作规程,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4.6万元。对此,三被告认为:原告方无法证明事故发生时,潘某无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潘某的行为系自杀性行为,为法定免责事项,三被告坚决要求驳回对方诉请。 货车司机依法可免责 如何分清双方责任,处理这起罕见的交通事故?顾亚安合议庭认为,死者在事故发生时其精神状态存在两种可能性。 假设潘某的精神疾病处于控制状态,那么潘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一定程度的辨别和认识能力。从事故发生的前后过程看,潘某钻入车底,存在主观故意,符合机动车方的免责事由,因此被告方不应对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 假设潘某的精神疾病处于发作状态,那么潘某当然没有意识。虽然当时他在路旁有失常之举,但驾驶员无法判断潘某是否要钻入其车底。潘某在大货车起步时钻入车底,事发突然,即使驾驶员采取必要措施,也难以避免事故发生,因此也不可归责于大货车驾驶员。 判决体现人文关怀 两种假设都将导致被告方免责,案件的审判结果可能对死者母亲不利。但顾亚安合议庭并没有简单下判。法官们认真研讨相关法律:“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法官们认为,本案判决既要体现严肃执法、又要体现人文关怀,因此车主理应给予原告方人道主义帮助。综合案件双方的损害程度和经济承受能力,日前闵行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童某给付死者母亲5万元,上海某电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对此,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本报通讯员敏谂本报记者陆一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