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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开发票至少违反三部法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0日09:33 中国宁波网

  东南商报讯(本报记者)前昨两天,本报对鲁花油促销过程中存在的种种违规之处进行了揭露和批评,在司法界也引起了强烈反响。甬城众多知名律师纷纷致电本报,支持本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媒体有揭露和批评报道的权利

  前昨两天,本报根据调查到的事实情况报道了鲁花油违规促销的行为,并基于此对鲁花公司的行为作出了理性的判断和客观的评价。本报完全是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对鲁花油促销却不开发票的行为和动机予以批评和揭露。

  和义律师事务所陈勇律师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和《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规定:“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宣传,支持消费者协会开展工作,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予以揭露、批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或者压制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真实报道。”销售却不开发票的行为显然违法,而且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刻意在消费者维权之路上设置障碍,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事先预备推脱责任的借口。对于任何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媒体都应当予以揭露、批评,这是媒体的职责,也是权利。

  众信律师事务所姜洪明律师也称,鲁花油所谓的促销活动中存在多处违法违规,媒体调查后将此揭露给读者,是媒体行使正当的监督权。而山东鲁花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办事处却把舆论监督说成“受到宁波本地媒体攻击”,不仅对媒体声誉构成影响,也是对公众监督的一种亵渎。

  未领营业执照不能进行经营

  和义律师事务所陈勇律师称,作为某公司的办事处,大规模的经销行为应当有经营核准,如果没有经过登记,就在小区内进行经营行为,或是虽经过登记,但没有零售经营许可,这样的行为都是违反工商管理条例,应当受到处罚。

  不开发票至少违反三部法规

  对于鲁花油不开发票的行为,和义律师事务所范军武律师称,根据法律规定,在购买商品后,消费者有权向商家索要发票,商家也有义务出具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收据,不得替代正式发票使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消法》均规定了。不管商家有任何理由,不开发票的行为就是违法。

  众信律师事务所姜洪明律师分析,消费者要求商家开具发票,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消费者有权当场获得发票。鲁花油所谓的促销活动口口声声说是答谢消费者,但连开具发票这个基本的义务都没尽到,而且还要求消费者到办事处去换发票,事实上是刁难消费者获得发票,损害消费者的权益,违反了《消法》。

  消费者质疑鲁花油不开发票存在偷漏税嫌疑后,有人以核定税制为理由为不开发票推脱偷漏税嫌疑,那么鲁花公司是不是适用核定税制呢?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对于大量的应税金额不易确定的个体户和小型企业,税务机关采用核定税制征税,这样做主要为方便征税和降低税收成本。”难道鲁花油的销售额是不容易确定的,纳税凭证是不完整的吗?因此在被质疑后就自降为“对于应税金额不易确定的个体户和小型企业”了。这样的食用油能令消费者放心吗?所以按照正常情况分析的话,鲁花公司不应被采用核定税制征税。在这种情况下,不开具发票这一行为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妨害了国家税收征收管理。

  没有营业执照何来销售专用章

  和义律师事务所童全康律师称,鲁花油在销售中提供给消费者的收据客户联上出现了“莱阳鲁花宁波办事处销售专用章”的图样,按照法律规定,如果鲁花宁波办事处没有经过工商核准登记,没有领取过营业执照,就不能以莱阳鲁花宁波办事处的名义刻制销售专用章,这样刻出来的章实际上是无效的,如果明知私刻的章无效,再以这枚假章开具一份自制的不合法的收据给消费者,不仅违法,对消费者而言也是一种恶意欺诈。

  涉嫌以不正当手段排挤对手

  和义律师事务所范军武律师称,如果真的用180元就能买到两瓶总共价值116元的鲁花油和一份价值180元的礼品卡,那么两瓶油的销售价格该如何计算呢?是否免费奉送?如果是这样,就不是促销,而是“促赠”了,难道是在促销礼品卡,赠送鲁花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任何商业行为必须符合法制要求,鲁花的行为让人有合理理由怀疑,其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产品,涉嫌以不正当的手段排挤竞争对手,抢占市场份额。倘若两种商品价格不实,则存在欺诈消费者的嫌疑。

  后续报道

  鲁花昨日交纳5000元纳税保证金

  本报讯(本报记者)市国税稽查局有关负责人昨天向记者表示,目前他们正在对鲁花公司宁波办事处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昨天上午,该办事处已经交纳了5000元纳税保证金。稽查局负责人进一步表示,他们将对鲁花公司宁波办事处的违规经营事件一查到底。

  鲁花公司宁波办事处负责人丁某曾经辩称:“公司此次促销活动可以开具发票……当消费者索要发票时,在公司开具,由现场促销人员向消费者提供。”事实真是这样吗?前天,记者随同税务部门检查人员到该办事处,为查看发票苦等1小时却一无所获。当时丁某还信誓旦旦地表示,最晚当天下午即会将发票送到国税稽查局接受检查,但直到次日早上,发票仍不见踪影。稽查人员对记者说,鲁花宁波办事处连税务登记都未办理,根本不可能提供宁波当地发票。

  市国税稽查局有关负责人称,鲁花公司宁波办事处在没有领取营业执照、未进行税务登记的情况下,是不能擅自进行销售活动的,因此认定鲁花公司宁波办事处的行为违法。他还特别强调,根据税法规定,给不给消费者开具发票不是由商家说了算,只要消费者有要求,小到一根针、一包线,商家都必须如实开具发票,否则就是违反了税法。

  目前,税务部门已要求鲁花公司宁波办事处提供从11月6日起的详细销售数据及构成这些数据的依据,以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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