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货不用付折旧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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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0日10:17 沈阳今报 | ||||||||
记者张雷整理 【案件】 丁女士陪朋友到某商场选购摄像机,在销售人员的热情介绍下,她购买了一款价值7000元的摄像机。回到家里后,丁女士发现儿子也买了一台摄像机。第二天,丁女士到商场退货,但商场以商品外包装已损坏为由,扣掉了她100元折旧费。丁女士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商场返还丁女士100元钱。【解读】
律师(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黎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此外,《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按照包修、包换、包退规定或者约定承担退货责任的,应当按照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不得收取折旧费;承担更换责任的,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的,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承担修理责任的,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或者换货。 对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在保修期限内,因维修点撤销或者没有零配件等原因不能履行维修义务的,销售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因此,商场应退还丁女士100元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