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20多辆车闯进小区送废品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0日10:24 南京报业网 | ||||||||
【南京日报报道】新闻提示:近日,中山北路200—5号的多户居民联名向本报来信投诉称,10月中旬,他们生活的小区内有人开了一个废品收购站,每天都有不少辆车往这里送废品,小区内因此变得又脏又吵。接信后,记者昨天介入采访。 编辑:
你好!我们是住在本市中山北路200—5号的居民。今年10月中旬,突然有人在我们小区内的违章房内办起废品收购站,大量堆积收购来的各种废品。废品收购站的人经常向收购来的各种包装纸箱上浇水,小区内垃圾遍地,空气中弥漫着浓烈的腐臭气味,直接影响了我们的身体健康。送废品的人和废品收购站的人还随意向金川河倒垃圾。更可气的是,他们还在我们小区内、金川河边、金川河治理工程遗留建筑物和建筑垃圾处随意大小便。 该废品收购站所用平房是1980年利用工棚建起的违章建筑。我们曾向中央门派出所和将军庙社区反映过上述情况,但问题依旧。我们不知道上述问题应当向哪个政府部门投诉,也不知道应当由哪个部门来处理。 我们认为:第一,当事人在居民小区内开设废品收购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章规定的五条基本原则和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侵犯了我们作为利害关系人的相邻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已经构成了对我们居民小区环境的污染。 第二,出租房屋者和废品收购站双方当事人所确立的租借合同关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所确立的租借合同关系应视为无效。 我们请求对这一废品收购站是否进行了工商登记进行调查。请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搬走废品收购站,并恢复原状。建议依法拆除小区内的违章建筑。 同时,金川河治理工程责任部门应尽快清理金川河治理工程遗留的建筑物和建筑垃圾,修复施工时被破坏的小区内一段约20米长的道路,还小区一个整洁、优美的居住环境。 谢谢! 中山北路200—5号居民 记者调查: 记者昨天下午前往现场看到,该小区紧靠金川河,共两幢居民楼,里面住着40多户100多名市民,废品收购站就位于红墙居民楼的后面。收购站门口果然堆积了大量收购来的各种废品。金川河边上,满是建筑垃圾。住户郭某告诉记者,每天差不多都有20多辆车往这边送废品,运来就往小区里一堆,把小区弄得跟垃圾堆似的。 “他们没有厕所,就在我们小区内、金川河边和建筑垃圾处随意大小便,我们有时候一开窗就能看见,实在太不文明了!”郭某提起这件事就气愤。 70多岁的王姓老人住在红色居民楼里。她说,自从这个废品收购站开张后,小区内就不得安宁。前几天,前来送废品的和收购站老板发生冲突,两帮人都亮出了刀子,后来派出所出动才平息。这让他们缺乏安全感。 记者拨通了三牌楼工商所的电话。工作人员郭女士在查阅有关资料后说,并没有发现这个废品收购站在该所登记。该站可能属于无照经营,工商所近日将进行调查处理。 南京日报记者 崔洪曙 (编辑 思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