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经理追讨欠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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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0日10:25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 ||||||||
本报海口11月9日讯(记者纪燕玲)用人单位以员工没有将款项完全回收为由,没有为员工发全工资;员工则认为债权属于公司,他们可以协助公司追讨被拖欠款,但公司应该为他们发全工资,双方起了争执。今天上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该案。 张女士说,根据公司的工资规章制度,她属于经理级别,每月工资应为3500元,但她每月只领到1915元工资。张女士和另外2名原告说,他们辞职后,要求港澳国旅支付拖欠40%
张女士等人认为,他们在公司工作并不是部门承包经营,因工作产生的债权债务主体应该是公司而不是他们,如果这笔款项由他们承担,那么债权应该由他们来主张。 庭审中,港澳国旅代理人辩称,公司实施的是效益浮动的工资制度,员工的工资、福利与部门效益挂钩,而且,张女士部门应回收的款没有回收。在调解阶段,该代理人表示,如果张女士等人将款项回收,可以为他们发放工资。 当日庭审,当事人双方还就离职费用是否该发进行了辩论。 最后庭审调解失败。法庭没有当日宣判。 作者:纪燕玲 (来源:南国都市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