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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法院首例介绍贿赂罪案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0日10:25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本报海口11月9日讯(记者纪燕玲通讯员刘瑟荣)近日,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对李某介绍贿赂一案做出宣判,依法判决李某免于处罚,这是该院宣判的第一例介绍贿赂罪案。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12月11日,海口市一商行老板余某经销的假冒“双桥”牌味精和不可降解塑料袋被海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查扣。余某的妻子找到老乡李某,让他帮忙疏通关系,希望能从轻处罚及把被扣押的物品退回,并交给李某1万元的活动费。李某通过
他人介绍认识了海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监科的工作人员王某,李让王某帮忙疏通关系解决余老板的物品被查扣问题,王某表示同意。

  事后,王某将李某请求帮忙之事告诉质监科的副科长伍某(已被判刑),伍志清答应帮忙,但提出要2万元的好处费。王某将伍某的要求转告李某,李某向余老板的妻子再要2万元,通过王某送给伍某。

  李某收取余老板妻子的1万元活动费,除花1000余元请人吃饭外,余下的钱据为己有。在省纪委调查此事时,李某交待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还1万元。龙华区法院认为,李某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且行贿数额达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鉴于李某在司法机关追诉前主动交待其犯罪事实,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作者:纪燕玲 刘瑟荣

  (来源: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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