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盖井咬人施工单位承担责任伤者获赔一万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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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0日10:35 燕赵晚报 | ||||||||
本报保定电无盖下水井“咬”伤行人,伤者一纸诉状将6家相关单位告上法庭。日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赔偿伤者15000余元经济损失。 今年4月,保定市的刘某在回家途中,骑自行车摔进一无任何警示标志的无盖井内,致使两颗牙齿折断,脸部多处擦伤。为此刘某花去医疗费用4000余元。
由于无盖井处于刚通车路段,刘某将无盖井的产权、施工和管理等6家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费用15000余元。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无盖井产权和管理单位认为,虽然该路段已经通车,但路面还没有验收,仍在部分施工中,他们不应承担责任。施工单位则称,路面已经通车,他们的施工区域并不包括对该井的修复和维护,也不应当是赔偿的主体。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公共场所施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措施的,一旦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施工单位保定市市政某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