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近150万 中法庭审“窃车大盗”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0日11:53 兰州日报 | ||||||||
11月9日上午,疯狂作案,大肆盗窃桑塔纳轿车的盗车团伙,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据悉,该案经甘肃省公安厅侦查终结后,由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现审查终结。 该案将择日宣判主要成员背景被告人马麻乃,男,出生于1977年12月12日,甘肃省广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广河县三甲集镇。2003年11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甘肃
被告人周兴国、马小明将赃车开回宁夏后,又通过他人以9000元的价格卖出,所得赃款,二人均分挥霍。2003年10月,被告人保东在我市第二人民医院附近路边,从被告人陈世忠处以23000元的价格,购买赃车两辆,之后雇人将车连夜开至宁夏销赃。由于夜黑路滑,其中一辆在路途中掉进水沟内撞坏,另一辆在被告人保东住处停放时被盗。2003年8、9月,被告人保东、马小明又先后两次从他人手中低价购买盗窃车辆,而后转卖他人,从中获利。庭审直击律师辩称是盗窃非抢劫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马麻乃、马红奎、陈世忠等人无视国法,大肆盗窃、收购销售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我国《刑法》之有关规定,被告人马麻乃、马红奎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陈世忠、马维海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世忠、保东、白黎鹏、周兴国、马立军的行为构成销赃罪。据此,请法庭依法严惩。庭审中,被告人马麻乃等人辩解称,在作案过程中,他们没有事先预谋,没有实施暴力抢劫的行为,他们的行为只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辩护律师也辩称,被告人马麻乃虽然实施了盗窃犯罪,但在作案中并非实施了暴力,公诉机关指控他们犯有抢劫罪的罪名不能成立。且在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 (记者 寇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