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女撞死人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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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0日12:10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在人们的印象中,机动车驾驶人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而自行车俗称“单车”,不称“驾驶”而称“骑”,骑车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很是少见。日前,开远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骑自行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案件,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李某拘役6个月,缓刑1年。
去年7月28日,李某(女,现年32岁)骑着“飞云”牌女式自行车由开远市小龙潭办事处小寨村驶行前往小龙潭办事处新集镇。当经过小寨村90号门口处时,自行车左手把与迎面走来的小龙潭办事处小寨村二社行人普美珍相撞,造成普美珍后仰倒地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李某积极抢救伤员,并向公安机关投案。在公安机关批准取保候审后,积极与受害者家属协商进行赔偿,还预付赔偿费14961.24元。 开远市公诉机关认定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向开远市法院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同意接受受害者家属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要求。经开远市法院依法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李某赔偿受害者家属经济损失56021.17元,受害者家属撤回对被告李某的民事诉讼。 开远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法规,而引发了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予刑罚。李某在案发后能如实进行供述,积极抢救受害者,并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李某表示服判。 牛光新 胡建康(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