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年限“缩水”了1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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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0日13:25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信海花园10户商场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本报讯 (廖桂金陈鄂)最近,信海花园10户商场业主一齐向海沧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说被厦信发房地产公司骗了,他们拿到的产权证土地使用年限比合同整整少了10年。 林某在起诉状中称,2000年9月6日,他们与厦信发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昨天,记者与厦信发房地产公司联系。该公司相关人员说,这是历史的误会。1998年8月,海沧台商投资区建设局作为国有土地产权代表与厦信发房地产公司签订土地有偿出让合同时,约定按地面价每平方米1000元计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当时合同书上注明“综合50年,住宅70年”,因此他们认为商场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而按照法律规定,商用土地使用年限是40年),2002年海沧建设局作了补充注明“商业40年,车库70年”。 这位工作人员称,原告林某等业主也曾经找房地产公司协商,公司表示愿意按照市中级法院的一个判例,即按照讼争房的用地面积×1000元/平方米×20%补偿给业主,但业主们要求按照购房价格而非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来补偿,因此双方协商未果。 (厦门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