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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开发票的行为就是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0日13:53 中国宁波网

  本报记者

  宁波晚报讯 昨前两天,本报对鲁花油促销过程中存在的种种违规之处进行了揭露和批评,在司法界也引起了强烈反响。

  媒体有揭露和批评报道的权利

  和义律师事务所陈勇律师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和《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规定:“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宣传,支持消费者协会开展工作,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予以揭露、批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或者压制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真实报道。”销售却不开发票的行为显然违法,而且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事先预备推脱责任的借口。对于任何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媒体都应当予以揭露、批评。

  未领营业执照不能进行经营

  和义律师事务所陈勇律师称,作为某公司的办事处,大规模的经销行为应当有经营核准,如果没有经过登记,或是虽经过登记,但没有零售经营许可,这样的经营行为都属违反工商管理条例,应当受到处罚。

  不开发票至少违反三部法规

  对于鲁花油不开发票的行为,和义律师事务所范军武律师称,根据法律规定,在购买商品后,消费者有权向商家索要发票,商家也有义务出具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收据,不得替代正式发票使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消法》均规定了。不管商家有任何理由,不开发票的行为就是违法。

  众信律师事务所姜洪明律师分析,鲁花油所谓的促销活动连开具发票这个基本的义务都没尽到,而且还要求消费者到办事处去换发票,事实上是刁难消费者获得发票,损害消费者的权益,违反了《消法》。不开具发票这一行为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又妨害了国家税收征收管理。

  涉嫌以不正当手段排挤对手

  和义律师事务所范军武律师称,如果真的用180元就能买到两瓶总共价值116元的鲁花油和一份价值180元的礼品卡,那么两瓶油的销售价格该如何计算呢?是否免费奉送?如果是这样,就不是促销,而是“促赠”了,难道是在促销礼品卡,赠送鲁花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任何商业行为必须符合法制要求,鲁花的行为让人有合理理由怀疑,其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产品,涉嫌以不正当的手段排挤竞争对手,抢占市场份额。倘若两种商品价格不实,则存在欺诈消费者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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