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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州:尸体保管不善 殡葬管理部门要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0日14:16 新华网

  新华网广西频道11月10日电(王勉 陈忠强)广西宜州市法院日前审理一起尸体保管纠纷案,判决被告宜州市殡葬管理所向韦某等9名原告赔偿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4260元。

  2004年6月29日,覃某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宜州市殡葬管理所根据交警部门通知,于当天下午派人随运尸车辆到达现场,准备将覃某的尸体运回火化。死者亲属告诉前来运尸
的工作人员,死者4个子女在外地打工,希望把尸体运回村里等子女从外地回来后,看最后一面,并进行土葬。运尸工作人员称,殡葬管理所有冰柜冷藏。次日下午,当死者的儿子赶到殡葬管理所后,发现殡葬管理所并没有将尸体进行冷藏,而且,因天气炎热,尸体已开始腐化。

  死者家属提出异议,殡葬管理所负责人称,冰冻设备已坏,尸体无法冰冻。但宜州市殡葬管理所在当日傍晚将尸体运往另一殡葬单位冷藏。只是由于错过冷藏的最佳时机,尸体再次运回宜州市殡葬管理所火化时,已经部分腐化变形,双方发生纠纷。经被告单位的主管部门宜州市民政局出面调解,原告才同意先将尸体火化,对赔偿问题,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而未果,死者的亲属办理完后事,遂向宜州市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殡仪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第十六条也规定:“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被告将覃某的尸体运回后,由于冷藏尸体的设备早已损坏,未能将尸体进行冷藏,但其既不及时告知原告,又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尸体腐化、变形的后果,严重伤害了家属的感情,也使家属的精神受到了侵害,被告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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