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慎将钱夹遗忘在更衣室 同事路过恰好顺手牵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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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0日15:40 法制晚报 | ||||||||
衣柜丢包锁定为“盗窃” 主要案情 今年21岁的栗某是海淀区某公寓的服务员。今年10月13日下午4时,栗某外出买报纸时,路过本公司女更衣室 时,悄悄进入将单位会计李某遗忘在更衣柜里的钱包拿走。钱包内
栗某的行为应定为什么罪?有两种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栗某的行为应定侵占罪。因为信用卡为遗忘物,栗某将他 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行为符合侵占罪的特征。第二种意见认为,栗某的行为应定盗窃罪。理由是李某并未对放在更衣柜 里的钱包失去控制,因此,钱包不属于遗忘物,栗某偷偷将钱包拿走,又用信用卡提走现金,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那么 栗某的行为究竟犯了什么罪呢? 方工点评 从理论上讲,盗窃罪是将处于他人控制之下的财物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为己有;侵占罪是将他人因疏忽而遗忘 在某处并丧失控制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通过行为人所窃取的财物是否是他人遗忘的、是否已经不在他人的控制之下,可以将 盗窃罪与侵占罪区别开来。 本案的关键是确定李某放在更衣柜里的钱包是否属于遗忘物。所谓遗忘物是指由于持有者一时疏忽而脱离了自己和有 关人员控制范围的财物,具有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特征,主观表现为财物持有人遗忘这一特性,客观表现为失去对该财物的控 制,两方面缺一不可。 本案中,李某将钱包遗忘在女更衣室内,该钱包表面上看来已不在李某的控制范围之内,并且也不在任何其他有关人 员即对财物负有保管职责的人员的控制之内。但更衣室不同于普通的公共场所,实际上是一个相对私人的场所,钱包虽然和李 某在空间上存在一定的距离,李某不能对其实施直接的控制,但是由于遗忘的本身所具有的与李某人身相对密切和稳定的联系 ,所以不能认为遗忘这一事实导致李某失去对该钱包的控制,即该财物不属于法律意义上所指的遗忘物,该钱包并未失控。 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信用卡,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栗某使用的数额为5000元,因此本案的盗窃 数额应为5000元。 文/王旭东章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