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不正当竞争凸显四大“病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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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0日16:14 新华网 | ||||||||
新华网上海11月10日电(记者俞丽虹)在全球投资者云集的上海,激烈的市场竞争给执法者带来了新的挑战,由于大型企业用优势地位阻碍和排斥竞争等现象频频出现,不正当竞争正日益凸显四大“病症”。 上海市工商局在10日公布的一份报告显示,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11年来,上海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超过9000件,金额逾8亿元。但随着市场竞争程度的日益加剧以及竞争
——纵向限制。部分跨国公司在与一级、二级经销商签订协议时,加入了限制竞争的条款,其中最为明显的是严格划定销售区域、对象、价格。譬如,一家啤酒生产企业在合同中强制规定,不允许经销商经营其他品牌的啤酒。这种纵向协议限制了经销商的自主销售权,客观上限制其它同类产品生产企业的市场发展。目前在加盟连锁领域,纵向限制的情况也不同程度地存在。 ——横向联盟。目前,金饰品、飞机票、金融服务收费等各种价格联盟在上海时常出现。企业与企业间订立协议,联合限定销售价格、产量或销量,联合拒绝购买或拒绝销售,划分销售区域、市场份额和交易对象。专家指出,这种横向联盟的行为试图操纵或控制市场,排挤或拒绝竞争,严重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对市场竞争机制造成的危害最大。 ——店大欺客。企业滥用优势地位,提出不合理要求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从而限制竞争。这种“店大欺客”的现象目前在大型连锁零售企业中最严重,部分连锁超市、大卖场凭借自己的销售网络优势,向供应商收取高额进场费。而一些市场份额相对较高的百货公司,则要求供应商在一定距离范围内不得向其它同类百货商场供货。 ——公用企业的滥用行为。公用企业垄断的热点问题是滥用优势地位强制交易,范围涉及供水、供电、供气、电信、邮政、铁路、保险等部门。例如,由于掌握了相关的技术图纸,供气单位会要求房地产开发商,由其指定的公司承包楼房供气管道工程。公用企业及其它依法占有垄断地位的企业时常收取不合理的费用,提供的却是低质商品或低质服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