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法院用“两定一综合”做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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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0日19:30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判个缓刑法官不轻松 本报讯记者林洁、通讯员陈笑尘报道:判了缓刑,犯罪者成了“不用坐牢的罪犯”。谁来保证他们真的在改过自新呢?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官近日可不轻松,一一回访看个究竟。
若监督脱节就成放虎归山 对犯罪分子判处缓刑,是根据其犯罪行为的实际情况,依法裁量,不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使其重新回归到原来的生活中改过自新。可在现实生活中,对于有些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监督脱节,成了“放虎归山”,失去了社会改造的初衷和效果。如何“监控”缓刑犯人的改造情况一直是法学界探讨的热点。 高明区法院有自己的“想法”:本着监督与帮教相并重的原则,采取“两定、一综合”的办法,认真落实缓刑犯回访考察制度,做好对缓刑犯的监督与帮教工作。 两定一综合做好“监控” 所谓“两定”,就是指对缓刑犯的考察要“定期”和“定人”。“定期”,就是要做到定期找缓刑犯谈心,找缓刑犯的周围亲朋、同事了解;定期同帮教人员、帮教单位取得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定期举办缓、管、免人员学习班,宣传法律知识,听取缓刑犯工作学习情况汇报,为他们在生活学习中遇到的难题出谋划策,及时了解罪犯自我认识和思想变化轨迹。“定人”,就是要实行“承办人负责制”,明确监督人员,由判决缓刑的法官对缓刑犯的表现和改造情况进行跟踪,建立和完善考察跟踪档案,如实填写考察表,做到一跟到底;同时,还要在犯罪分子的单位或亲属当中确定一名主要帮教人,确保对每名缓刑犯的监督、引导不落空。据了解,由于“两定”制度的实行,高明法院缓刑犯的帮教工作和回访工作保持了良好的连续性和稳定化,确保了每名缓刑犯都不脱离监督,都不缺少引导。 所谓“一综合”,就是要根据对缓刑犯的考察情况,在缓刑期满时做出综合评定,并根据最后评定的结果,对缓刑犯做出缓刑期满、刑罚不再执行的最后宣告,确保缓刑罪犯能够从此以更加健康、更加积极的心态投入社会,重树人生价值观。 回访个案让人心头欢畅 原高明区某中学高三级的小冼同学,因猥亵儿童于去年8月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猥亵儿童罪。在该案审理的过程中,主审法官考虑到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岁,且为在校学生,心态尚未成熟,完全可以通过缓刑教育改造的方式促其痛改前非,于是对其做出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的判决,给予其继续求学的机会。 通过走访其原班主任何老师,作出判决的法官们了解到,小冼重新回到学校后,非常珍惜学习的机会,纪律表现一直良好,而且保持着优异的学习成绩,还曾代表学校参加佛山市中学生英语比赛并获得了好成绩。在今年的高考中,小冼以优异的成绩考取了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缓刑犯小关因挪用资金而被指控,案发后小关坦白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今年3月12日,小关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接受社会改造的小关现任南海小塘镇某食品厂厂长,判刑之后一直守法经营,踏实工作,无不良思想变化。小关感激地说:“我很感谢这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一定会以积极的态度回报社会,回报家人。” (金陵/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