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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论坛购物受骗谁担责(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0日19:30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记者 胡军 实习生 尹辉

  网站说,论坛只为交流不为交易,不该担责;网友说,帖子没及时删除,就是监管不力

  论坛“淘宝”被骗

  与很多人喜欢逛街购物不同,广州某高校大学生小郭更喜欢在网上“淘宝”。除了在门户网站点击广告获取信息外,有时为了在网上淘点便宜的生活用品和二手的数码产品,他还会到一些网上论坛(BBS)逛一逛。

  据他介绍,由于一些门户网和有名气的购物网站注册门槛较高,很多小打小闹的买主和卖主不愿意支付较为昂贵的费用,而将商品信息发布在一些专业性的网上论坛上。他经常能在这些地方买到价廉物美的东西,而且由于网上论坛有专业的背景,一些网友往往能提供较为中肯的参考意见,比如价格、性能、品质,等等。每当找到称心如意的“宝贝”时,小郭总是忍不住念叨着“众里寻她千百度”、“得来全不费工夫”之类的胡言乱语,他还鼓动同学去网上论坛“淘宝”。

  但在近期的一次交易中,小郭却损失了近一个月的生活费。上个月,他在某网上论坛上看到一个mp3转让的原创帖子后,激动万分:自己心仪已久的这款mp3终于有了低价转让信息。对方希望这款原价899元九成新的mp3能以499元成交,并且在实物图片后附言“如果真心要,价格可再商议”,时间限7天内,款到交货。最终,急于得到这款mp3的小郭以400元的整数将其买了下来。但等他将400元钱按照对方提供的银行账号汇过去后,mp3却一直没有寄过来。而此时,他却再也联系不上对方了。

  现实索赔遭拒

  他觉得这400元钱不能白白打水漂,在找不到对方的情况下,他想到了对方当初发帖的那个网上论坛。但等他再次回到论坛时,那个帖子已经被删除。于是他与论坛管理人员取得了联系,论坛管理人员告诉他,在确认他的真实身份后,可以为其恢复原帖,并提供发帖人的注册资料。但不幸的是,在这些资料里他找不到任何有价值的线索,就连IP地址也是一个黑网吧的,根本没有办法找到发帖之人。

  一怒之下,小郭决定以“监管不力”为由,向提供发帖的网上论坛讨个说法。但论坛的管理人员觉得很无奈,他们认为在论坛注册时他们就向注册用户声明过“免责条款”,即使在找不到发布虚假信息的直接责任人的情况下,他们也不应该成为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再者,网上论坛只是这个专业网站的一个附属部分,其主要功能是供注册用户进行专业方面的探讨和交流,而不是发布类似的商品交易信息,对这些虚假信息造成的损失,他们不承担责任。更何况,每天如此多的发帖量,他们没办法、也不可能对每个帖子进行甄别,出现这样的损失,受损方应该为自己过于相信网上论坛信息的过错负责。

  记者随后联系了国内一著名网上购物网站的法律顾问,一位姓刘的律师认为,购物网站和一些网上论坛主要是为交易双方提供网上交易、交流的平台,他们的责任是负责平台及系统的正常运行,这就像传统商业模式中常见的商场将柜台租给商家,消费者出现损失应该找发布信息之人,而不是找网站。

  专家认为网站难免责

  网站的说法似乎不无道理,但法律专家认为网站有着难以推卸的责任。

  广州某法院一位女法官认为,网民的一切网上行为都与网站有关,网民信任网站才会进去浏览里面的一切,而一旦发生纠纷,网民当然只能找网站,因为网站好找,商家难寻。网上购物存在一定的特殊性,都是在虚拟空间中完成的,但毕竟是从你网站发布的信息,提供给网上的消费者,是基于网上消费者对网站的信任,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尤其是涉讼后,网站必须在“商家”成为被告后承担连带责任,否则消费者的权益如何保护?

  对网站“将柜台租给商家”就可以不担责的说法,她也表达了不同的意见。她认为,网友一般会把网站和一些论坛视为超市,视为百货商场的出租柜台,不论哪个品牌专卖店或是租赁柜台卖给消费者任何东西,只要发生了纠纷,消费者自然可以像现实生活中一样依赖“消法”去找百货商场或是超市“讨说法”(10月18日《今日说法》版曾就现实生活中商场和租赁柜台在消费纠纷中如何担责进行过法律分析)。
网上论坛购物受骗谁担责(图)
  图片:市场上、网络上都能淘出好宝(图文无关)photocome供图

  电子签名可预防纠纷

  该法官还说,如果网上论坛不具备网上交易资质而在其上面出现交易信息致使网友损失的话,网站理应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因为,和网友相比,网站是一个“强势群体”,他们可以从技术上避免和甄别一些虚假信息的出现,而网友则无能为力。

  广州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律师说,在网上论坛产生消费纠纷,《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仍可适用,消费者可向网站客服部门投诉。如果得不到满意解决,应该到消协、工商等部门投诉,或诉诸法律以维护自身权益。廖律师提醒,由于网站或论坛维护者可以轻易删除网上交易的数据库或论坛帖子来销毁证据,因此,要追究网站的责任,取证是关键,消费者要注意保存论坛网页的证据,比如采取公证的方式。

  廖律师还表示,《电子签名法》已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这部法律有一个预防纠纷的功能,此外,还能够高效、及时地解决由于电子商务产生的纠纷,过去电子签名就是不规范,大家往往产生纠纷的时候,一般就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签订当中,要约和承诺的真实性有争议,这样,《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对法院、仲裁机构包括我们的调解机构,就可以更加有法可循,尽快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纠纷。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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