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多方配合加大打击力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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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1日04:52 信息时报 | ||||||||
相关说法 公安部门:多方配合加大打击力度 如何才能够刹住东莞常平火车站换假钞的不良之风?日前,记者采访了东莞常平公安分局的有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认为,火车东站换假钱的现象依然不降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餐馆的房租高,月租上万元给快餐店老板带来了很大压力;第二,人员流动性大,受骗者报警不及时。东莞普遍存在执法警力不足的现实,常平也不例外。所以要打击此种现象,不仅执法人员要加大打击力度,而且,消费者一旦发现换假钞的现象也应主动报警立案,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大力打击这一违法乱纪行为。从近期常平火车总站换假钱餐馆减少的原因来分析,主要是因为常平公安分局木棆警务区的执法人员加大了这方面的打击力度。可见加大打击力度+提高处罚标准=打假良策;第三,罚款金额不好控制。因为在多数情况下,餐馆老板会采取假钞分开放置的策略。所以执法人员很难大批量收缴假币,因此,一般情况下就是一次没收一到两张。 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八条规定:在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一百七十二条、一百七十三条中分别对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的;以及变造货币等制、贩假货币行为,都作出严厉的处罚规定。但是具体罚款多少,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实际操作上存在一定的难度。 相关法规造币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3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5万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同时,在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一百七十二条、一百七十三条中分别对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真币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的;以及变造货币等制、贩假货币行为,都作出严厉的处罚规定。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