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事!案件没开庭竟有“判决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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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1日05:20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本报记者周滔 肖逢时 成都包工头周锡强与某工程公司发生劳务费纠纷,遂委托青岛一法律服务所的王占艳代理此案。半年后,王占艳给了周锡强一份判决书复印件。周屡次索要判决书原件无果,到
2002年12月2日,周与青岛市南德成法律服务所签订了一份代理合同,委托该所的王占艳为其代理与某工程公司的劳务费纠纷案件。支付了5000元诉讼费后,周锡强回到四川。过完2002年春节,周给王占艳打电话询问案件进展情况。王占艳告知该案已经立案,过段时间法院就会开庭。 “从那以后,我每次打电话询问案件,她都以种种借口推脱。”接近2003年年关,王占艳说案子已于2003年5月27日宣判,共判了122254元,现在已经向法院申请执行了。 为了给家乡的30多名工人一个交代,周数次给王打电话,希望他尽快将判决书寄来,但直到今年5月,周仍然没有见到判决书。 周锡强说,对方多次敷衍让他感觉事态严重,于是他从成都赶到青岛。2004年5月20日下午,王占艳终于给了他一份判决书的复印件。5月24日下午,周锡强根据判决书上主审法官的署名,找到青岛市南区法院法官董梅。他说,董梅在查阅卷宗后告诉他,该案是2004年1月6日才立的案,6月11日开庭。 由于此案拖延太久,那家工程公司后来迁往上海。同时,青岛市南区法院也作出了将该案移送到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审理的裁定。 2004年10月24日,周锡强收到上海法院催交诉讼费的来信。11月1日,他到青岛找到王占艳,没想到她已与工程公司私下签订了一份协议,把所欠的13万余元民工费擅自缩减到7.2万元。 昨日下午,记者电话联系上王占艳和青岛市南区司法局任局长。电话里,王占艳回避了记者的直接提问,但她没有否认此事。任局长说,司法局正在积极调查此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