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气不暖 能索赔吗?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1日07:23 华商网-华商报 | ||||||||
西安目前规定,供暖温度不到16℃可投诉,但是无具体赔偿办法,问题仍然无法解决 天津出台新规,居室温度不到12℃须退还相应天数全部采暖费 西安市市政委称,如果此办法也适用于西安,将积极学习借鉴
本报讯(记者 张蕙 马坤)自从本报供暖服务热线开通以来,供暖温度不达标始终是一个反映热点。马先生是西安东郊一厂的职工,他说厂里连续两年的供暖质量很差,尽管政府有关方面说温度不达16℃可以投诉,但是投诉以后取暖费还得全额交,并没有真正解决问题。呼吁有关方面尽快制定出供暖温度不达标的具体赔偿管理办法。 记者昨日获悉,天津市于11月10日出台今冬供暖政策,对温度不达标有了明确的规定,其中规定温度不到12℃,可以免交取暖费。据了解,天津的办法为:在供热期内,未与阳台打通的住宅居室温度标准为18℃(±2℃);未与阳台打通的厅、厨房、卫生间和安装采暖设施的阳台,其温度标准为16℃(±2℃)。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温度达不到上述标准的,采取下列赔偿措施:对于居室温度低于16℃但高于12℃(含12℃)的,向用户退还该部位相应天数50%的采暖费,低于12℃的退还该部位相应天数的全部采暖费,法定节日期间双倍退还。对于厅、厨房、卫生间和安装采暖设施的阳台,其温度低于14℃但高于10℃(含10℃)的,向用户退还该部位相应天数50%的采暖费,低于10℃的退还该部位相应天数的全部采暖费。 记者了解到,西安市对温度不达标如何处理,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记者将天津的最新规定转述给西安市市政委有关负责人,他们说目前对天津的新办法还不了解,但是如果办法也适用于西安市,将积极学习借鉴。 本报供暖咨询服务电话:029—88429075(上午9:00—1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