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督察大队长指使凶徒在法庭内砍人被判1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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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1日07:41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新闻回放 7月14日,营口市中院审理阜新县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原大队长刘万权等12名被告人涉嫌伤人一案,但是,在法庭上刘却翻供否认自己曾指使打人。 首次报道题目《警察指使“法庭内砍人”》 近日,营口市中院宣布刘万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故意敲诈勒索
同时,刘万权一案中,其他犯罪分子分别依法被判刑。被告人刘万权等人,还要分别赔偿原告何宝库、刘福余的经济损失12万余元、4万余元。 日前,此案的当事人之一刘福余对记者说,他认为刘万权身为警察,知法犯法,指使他人,操纵共同犯罪,判为有期徒刑过轻;同时他认为营口市中院在审理中已认定,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准备、使用了枪支,这应是一个从重的情节,所以他感觉判处较轻。刘福余说,他要继续讨一个合理的说法。本报特别报道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