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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职工医疗费上限,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1日09:04 解放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李铭)一名商场职工在工作期间被火烧伤后送医院救治,商场与医院竟对医疗费上限作出约定。因实际费用超出约定费用,商场拒付超出部分。杨浦区法院日前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医疗费上限约定可能影响职工生命健康,因此是无效的。

  1999年7月16日,某商场发生火灾,三名商场职工被严重烧伤。在医院救治过程中,双方签订了《付款承诺》:商场请“院方将医疗费总计控制在18万元左右。”在治疗中,两名
职工经医治无效死亡,另一名职工于当年10月痊愈出院。治疗期间,商场足额支付了两名死亡职工的医疗费用近10万元,而治愈职工所发生的30万余元医疗费用,商场只支付了14万余元。医院多次催讨,商场却迟迟不支付余额。今年2月,医院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商场已于今年4月注销工商登记,商场的上级单位某工贸发展商行到庭应诉。商行辩称,医院违反双方约定,使医疗费总额达到30余万元,商行对于超出部分不愿承担。

  法院认为,双方所签的《付款承诺》中对医疗费总额虽有限制性规定,但考虑到该患者系严重烧伤病人,如对医疗费总额加以强制限定,可能影响医院采取正确及时的治疗方法,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据此,法院判定这个约定无效,被告应按实支付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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