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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死亡险需被保人同意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1日09:53 沈阳今报

  记者张雷整理 【案件】

  马华(化名)为其弟马东(化名)买了4份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每份保险金额为5万元,马华为受益人。马东对此并不知情。不久,马东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马华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马华与保险公司签订的4份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返还马华保险费320元。【解读】

  律师(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高旭东):我国《保险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其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法》第53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法》第5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法律如此严格规定,其目的在于保护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本案中,马华和马东是亲姐弟,一方面,马华不在法定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员范围之列;另一方面,马华在诉讼中也未举证证明马东同意投此保险。马华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违反了保险法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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