仨股东质疑“夫妻股权继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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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1日09:53 沈阳今报 | ||||||||
记者张雷今报讯作为股份制企业股东的荣某因病去世后,他的妻子刘某继承了丈夫所在公司51%的股份。此举招来了该公司另外三名股东的反对,理由是刘某继承股权不合法。昨天,市工商局给三名股东出具了行政复议答复书。 妻子继承丈夫股权
2003年9月23日,荣某去世。他在生前所经营的某空压机有限公司(荣某为法定代表人)占有51%的股份。今年的7月8日,荣某的妻子刘某在提交了“股权依法继承申请书”、辽宁省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等证明后,到工商机关办理了股东的股权变更登记,继承了公司51%的股份。但此举遭到了公司另外三名股东栾某、刘某、赵某的反对。他们称,为刘某办手续的东陵工商所的行政行为不合法,并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了行政复议。 股权比例引起争议 三名股东称,2000年,经全体股东会议决定,四名股东共出资100万元,每人占注册资本的25%。当时,应荣某的要求(其子出国需财产担保,暂将其股权份额加大)确认荣的股份为51%,待其子出国后,股权再改回每个股东25%。2003年3月10日,该公司召开董事会议,确认变更荣某的股权比例为34%,栾某、刘某、赵某三人分别为22%。并把变更股份的情况,写在《公司年检报告书》中,并由荣某签字确认。 变更方式遭到质疑 栾某等三股东称,按照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即公司股东的股东变更登记,需要召开全体股东大会,由股东共同做出决议和决定。而刘某在没告知股东的情况下,工商机关就为她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是不合法的。 市工商局坚持变更 昨天,市工商局给三名股东出具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市工商局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股东变更有关问题的答复》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取得其股东地位。因此,其依法将荣的股权变更登记为刘某。而三名股东依据《公司年检报告书》办理的股权变更,没有法律依据。 现在栾某等三名股东和市工商局都在等待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以此来认定市工商局为刘某做出的股权变更是否合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