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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子父亲退休后讨要刑期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1日09:58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刘敏 记者 殷骏)“文革”期间,一男子亲手掐死自己的脑瘫儿子,被判5年有期徒刑,交由单位监督监外执行。退休后,他把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告上法院,要求单位退还他服刑期间的工资,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不久前,他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今年56岁的张强(化名),自参加工作起,就是本市某建筑公司职工。1975年,他的
妻子生下一个脑瘫婴儿。为减轻家中负担,张强竟狠心掐死了自己的孩子。后经邻居举报而案发。

  因当时处于“文革”这一特殊时期,张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交原单位监督执行,刑期从1976年5月30日至1981年5月29日。服刑的5年间,他一直在原单位工作。刑满后,张强也没有离开单位。去年8月,他办了退休手续。

  据张强称,服刑期间,他每月只能领取16元生活费。而当时其他职工的正常月工资为37.8元。5年下来,两者相差1308元。张强认为,他和同事做一样的工作,却不能得到相同的报酬。因此,他始终感到不服。

  张强服刑结束后,没有得到刑满决定书。据他说,由于没有刑满决定书,单位和街道一直把他看成是劳改对象,致使自己在调整工资、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等方面,遭遇诸多不便。同时,由于没有刑满决定书,他在日常生活中倍感压力。

  张强去年8月退休后不久,就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单位支付他服刑期间的1308元工资。但仲裁部门认为已远远超过60天的仲裁申请期限,没有受理。

  于是,张强再次告到法院。他除要单位支付刑期工资外,还要单位发放具有法律效力的刑满决定书。此外,他还以承受巨大精神压力为由,要求单位赔偿3000元精神损失费。

  庭审时,张强的单位表示,作为企业,公司没有义务为张强出具刑满释放证明。而张强要求公司支付刑期工资和精神赔偿金,更无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强因犯罪在单位监督服刑,当时就已知道不能领取工资,只能领取生活费。因此,他在多年后为讨要刑期内工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而作为一家企业,张强所在单位,并无义务为他发放刑满释放证明。再者,张强认为他因判刑承受了巨大精神压力,恰恰反映了刑法处罚的严厉性,故他提出3000元精神赔偿金的要求,也没有法律依据。

  (编辑 思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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