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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长为牟利“瞎卖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1日09:58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报道】

  案情梗概

  1999年8月下旬,某石化集团为安置企业富余人员,从福建一个体老板手中,以195万元的价格买了江浦花旗村附近的“江海”加油站,原盱眙输油泵站站长鞠某走马上任,成为
该加油站站长、法人代表。

  加油站开业没几天,鞠某就发现地下一个汽油罐,竟然同时连接了2个标号不同的加油机(90号、93号)。鞠某马上就明白了原先个体老板的用意。受利益驱使,鞠某买来90号汽油注入汽油罐,其中一部分当作93号汽油卖。自1999年9月,至2001年6月,假冒93号汽油共销售41吨,销售金额达138000多元。

  2000年7月,鞠某到徐州开会认识了徐建明(自称河北沧州雪峰油品添加剂厂厂长)。同年11月底,徐建明开车送来一批柴油降凝剂。经鞠某实验,在0号柴油里加入该降凝剂,柴油在0℃以下不结蜡。鞠某随即以90元/桶的价格,买了186桶。随后,鞠某指使员工在0号柴油内勾兑此降凝剂,冒充-10号柴油销售。至2001年冬季,共销售伪劣-10号柴油473吨,合1329000多元。

  自2001年5月起,发现问题的群众开始不断向质量监督、司法部门举报,由此揭开黑幕。2004年11月5日,浦口区检察院以鞠某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办理此案的检察官表示,对于加油站和鞠某的处罚,一波三折。

  据介绍,举报查实后,2002年6月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就做出了处罚决定,罚款469000余元。但加油站未能按期执行这个行政处罚决定。2002年11月,接到申请的鼓楼法院对加油站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加油站交了3万元罚款后,鼓楼法院以无财产可执行为由,终止了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刑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金及有期徒刑或拘役。

  2003年3月,接到举报的检察机关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出了《检察意见书》:认为该加油站以次充好的行为,已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建议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1个月后,案件被移送至省公安厅。2004年9月底,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至浦口检察院审查起诉。 通讯员 朴剑 金陵晚报记者 谈欣

  (编辑 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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