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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要休息丈夫要性生活 女不堪忍受要求离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1日16:15 法制晚报

  32岁的张文(化名)是哈尔滨市某商场售货员,结婚已七八年。张文说,柜台一站就是一天,非常辛苦。每天下班回家后给孩子做完晚饭,就想倒到床上好好休息一下。但其丈夫却认为两人只有晚上才能在一起,因此希望和老婆多“温存”一下。

  几年来,双方因为在这一点上达不成共识,几十次发生争吵甚至大打出手,张文向法院提出离婚,以讨回自己的“休息权”。

  据悉,哈尔滨市以侵犯“休息权”为由起诉离婚的案件还是第一次。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我国只有调整雇佣关系的《劳动法》对“休息权”有相关规定,而《民法》和《婚姻法》中对此无明文规定,所以只能依据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来判决。日前,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

  “休息权”能成为离婚“借口”吗?

  争论焦点

  -夫妻间的“休息权”与相互间有夫妻生活的义务是否存在冲突?

  -以不属于《婚姻法》调整范围的“休息权”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是否妥当?

  -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到底是谁的过错?

  焦点交锋

  交锋1

  夫妻间是否存在“休息权”?这种“休息权”是否跟夫妻间应履行夫妻生活的义务相冲突?

  杨大文:夫妻间的“休息权”实际上也就是婚姻权利和性权利的关系。婚姻权利与性权利基本是统一的,只有个别情况下有不一致的情况。夫妻双方要互尽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各自独立的性权利要被婚姻权利所淹没,即尽义务不是无条件的百依百顺。比如在身体不好、情绪不佳的情况下,就可以拒绝对方。

  孔宁:婚内“休息权”实际上应归于人身权的范畴。结婚后,人身权与婚姻权利肯定要有冲突。结婚后,夫妻双方也是独立的个体,所拥有的权利并不因两人的结合而消失。比如说,一方有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权利,但被要求的一方也拥有要求“休息权”、“健康权”的权利。权利与权利间的冲突必然会导致权利与义务间的冲突。

  交锋2

  感情破裂能以“休息权”作为判定标准吗?

  杨大文:婚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有性要求是正常合理的,只要没有暴力、没有虐待,就应当认定为正当。纯粹的感情问题没有对错之分。

  佟凤华:在婚姻生活中,男女双方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尽管男方有提出性要求的权利,女方也没有义务无条件地去满足对方。不顾女方感受,必然导致感情破裂。

  交锋3

  以不属于《婚姻法》调整范围的“休息权”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是否恰当?

  杨大文:“休息权”是《劳动法》中的一个概念,张文“创造”了婚姻生活中的“休息权”,如果此说法成立,那么以往出现过的“接吻权”也应成立,从此还可以引申出“喝水权”、“排泄权”等多种权利概念。其实,这些权利都应属于人身权。比如说“休息权”受到打扰,就说明不能“正常休息”,如果对方采取了强迫的手段,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虐待”,是“人身权”受到侵犯,而不是“休息权”。

  孔宁:婚内的“休息权”受到侵犯,这是导致张文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直接以此为案由提起离婚诉讼是可以的。离婚的理由有很多种,这和个人对事物的理解有关,而与“创造概念”无关。导致离婚的原因有许多,和《婚姻法》调整的内容肯定有差异,张文以“休息权”作为案由来提起诉讼没有问题。

  以“休息权”为案由提起离婚 是观念的进步

  杨大文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夫妻间性生活不协调历来都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以前人们对此往往羞于启齿,以其他虚假的原因来掩盖真实原因,比如性格不和等等。但现在,直接以夫妻生活打扰了自己的“休息权”为由提起离婚,从遮遮掩掩到坦然面对,这充分反映了人们婚姻观念、性观念的变化,是一大进步。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依据的是客观结果,而不是主观上的追究。也就是说,感情确已破裂就应准予离婚。既然当事人能够直面性生活不协调致感情破裂,就完全可以“实话实说”,不必绕圈子,以讨回“休息权”为由提起离婚。

  离婚是受伤害妇女保护自己的积极做法

  佟凤华部长

  (宣武妇联权益部部长)

  因性生活不协调导致夫妻间感情不和的实例并不鲜见,如果一味地忍让,后果很可能就是酿成家庭暴力。在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况下,张文勇敢地提出离婚,一方面,对她来讲离婚是一种解脱;另一方面,在家庭暴力酿成之前运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这是一种积极的自救。

  离婚可以以最直接的理由提出 不受《婚姻法》调整范围的限制

  孔宁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以“休息权”受侵害这种很直观、很直接的案由提出离婚的做法很实在。虽然说,“休息权”是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但婚内“休息权”也是客观存在的。如果这种婚内的“休息权”受到侵害,有可能还会使当事人的“健康权”进一步受到侵害。也就是说,由婚内“休息权”很可能会派生出“健康权”等一系列的直接案由,这些案由也许都不在《婚姻法》的调整范围之内,但这些案由又确实都是导致婚姻解体的导火索。因此说,离婚的案由和《婚姻法》调整的内容没有必然的联系,以何种理由提出离婚都是可以理解的。

  相关链接

  一组数字

  据一项调查资料显示,被调查的4049名城市女性中,有113人承认有被丈夫强迫过性生活的经历;农村1079名妇女中,有86人承认被实施过“夫妻内的强暴行为”。专家们认为,由于调查中的各种因素,婚内强暴的绝对比例,要比上述数字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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