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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兄妹生意火爆却生嫌隙 反目成仇闹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1日17:11 法制晚报

  合伙创业一年积累千万资产,8500克铂金引发连环诉讼,法院四审“兄妹夺财案”

  本来共同创业的亲兄妹却在生意正火时反目成仇,为占资产,妹妹夫妇假意庭上对质;柳暗花明,再度掌权的哥哥又提起诉讼,原本是夫妻间的官司变成了兄妹间的对簿公堂。

  今年3月31日,通州区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了刘小妹与眼镜公司之间的借用铂金纠纷案,然而一个多月后的5月8日,眼镜公司却向通州区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要求对前案重新审理。10月28日上午,审判监督庭对刘小妹诉眼镜公司借用铂金再审案进行宣判,刘小妹在这起官司中又一次输给了自己的哥哥。

  眼看生意火爆亲兄妹反目成仇

  2001年5月29日,刘小妹与丈夫张妹夫、哥哥刘九歌合伙开了一家眼镜公司,由刘九歌担任法定代表人。由于具有良好的技术和畅通的销售渠道,公司迅速扩张,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资产达到千万。

  生意好了,原本共同创业的亲人间却有了嫌隙。由于当初的注册资金都来源于张妹夫所属的眼镜批发部和光学材料销售公司,因此他认为眼镜公司的全部资产都应该是自己的。

  张妹夫和妻子一合计,2002年11月28日,夫妻俩制作了《股东会决议书》、《股权转让协议书》、《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等文本,私自将法定代表人由刘九歌变更为张妹夫,将刘九歌的40%股权也分别转让给了刘小妹和张妹夫。

  刘九歌得知后,一怒之下将公司营业执照、公章等全部拿走,命令工人停止生产。结果已经熔化的眼镜原材料在电炉中逐渐凝固将几台电炉彻底毁坏,与外公司签下的合同也无法履行而使公司多次被告上法庭,双方的亲属各自把守厂房的一部分寸步不让,甚至出现械斗。

  妻子状告丈夫目的在于占财产

  事情闹到这个地步,张妹夫到法院起诉刘九歌要求赔偿损失,由于刘九歌是公司股东之一,又是张妹夫的近亲属,所以未得到法院支持。张又以夫妻二人名义起诉,要求判令眼镜公司开办时记载在刘九歌名下的120万元系他夫妇二人出资,确认刘九歌不具备股东资格,结果也被法院判决驳回。

  今年3月,刘小妹将已变更张妹夫为法人代表的眼镜公司诉上法庭,称眼镜公司因资金困难曾于2002年8月25日向她借了8500克铂金,价值近130万元,现眼镜公司已经停产,8500克铂金在该公司熔电炉内,给她造成经济损失,要求眼镜公司返还8500克铂金。而被告同意这一请求。

  3月31日,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眼镜公司将在其公司熔电炉内的8500克铂金返还原告刘小妹,于2004年4月30日前执行清。案件受理费16491元,由眼镜公司负担,自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交纳。”

  根据这份调解协议,眼镜公司将把8500克铂金还给刘小妹。

  股权、身份恢复兄妹俩再上公堂

  今年3月15日,北京市工商局撤销了眼镜公司2002年11月28日的变更登记,恢复原登记事项。也就是说,刘九歌仍然拥有公司40%的股份,而且还是法定代表人。

  5月28日,刘九歌对当初的返还铂金案向法院申请再审,理由是:张妹夫不是眼镜公司合法法定代表人,他与刘小妹协议的目的是瓜分公司财产;另外,关于这8500克铂金,公司有出售单位的收据,不存在向刘小妹借用的问题。

  这8500克铂金究竟是谁的?法院经过重新审理查明,2002年8月19日,眼镜公司曾与某金属公司签订了购买价值1296470.5元铂金材料的合同,而这部分款是从张妹夫私人经营的某眼镜批发部账上汇出,收据上的交款单位为眼镜公司,但按刘小妹的说法,实际上她是从丈夫的个体工商户账上支出了购买铂金的款项,可以说铂金的购买者、出资者都是她,那么铂金的所有权也自然归她。

  公私财产难分法院看证据说话

  法院经审理认为,目前可以认定购买8500克铂金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眼镜公司与金属公司,款项的来源是张妹夫的眼镜批发部,交款收据上的交款单位是眼镜公司。至于是否如刘小妹所说,为方便携带才注明交款单位是眼镜公司,法院无法查明,也无需查明。

  由此,存放在眼镜公司熔电炉内的8500克铂金既不是由刘小妹购买,也不是由她付款的。对于刘小妹提供的金属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及眼镜公司出具的借据,不能推翻原始的购货合同、汇款手续、收款票据,法院也不予认定。

  而原审的调解协议由眼镜公司返还刘小妹8500克铂金,确属不妥,故此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协议,驳回刘小妹的诉讼请求。原审诉讼费16491元,及再审诉讼费16491元,均由刘小妹负担。(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文/徐寒军

  第一次诉讼

  争夺标的:停产损失

  原告:张妹夫

  被告:刘九歌

  诉讼请求:赔偿因公司停产、设备损坏、合同无法履行所造成的损失

  审理结果: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二次诉讼

  争夺标的:120万元注册资金

  原告:刘小妹、张妹夫

  被告:刘九歌

  诉讼请求:判令眼镜公司开办时记载在刘九歌名下的120万元系他夫妇二人出资,确认刘九歌不具备股东资格

  审理结果: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四次诉讼

  争夺标的:8500克铂金

  再审申请人:刘九歌(时任眼镜公司法定代表人)

  再审被申请人:刘小妹

  诉讼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刘小妹之前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撤销调解协议,由刘小妹负担两次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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