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刑后民”应用不当当事人不断上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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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2日08:04 湖南在线-湖南日报 | ||||||||
新田县法院最近成功调解一起长达2年之久的涉法上访案件。涉法上访户许三毛从该院民一庭领回被非法处罚抵押的彩电、缝纫机等财产时,连声感激法官为他讨回了公道。 2002年1月,新田县龙泉镇某村委会以许三毛偷窃他人板车、鸡等为由,将许三毛家里的彩电等物搬至失主家,作为处罚抵押。事情发生后,许三毛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但无结果。之后,许三毛诉至新田县法院,要求法院判处村委会返还财产。承办法官却把治安案件
2004年初,许三毛的上访引起县委、县人大、县政府的重视。县人大常委会对此案进行督办。新田县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恢复审理此案。法官组织村委会干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使他们明白村委会无行政处罚权,认识到对许三毛的处罚是违法行为,从而使案件得到成功调解。郑良玉邓小华 许三毛到底有无偷窃他人板车、鸡等行为,这属于社会治安范畴的事。如果有,应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去处罚;如果不能证明他有,可作为群众纠纷进行调处;即使许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也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作为村委会,无权对许进行行政处罚。在这里,公安机关并没有对许的行为进行侦查,即不存在刑事案件,所以,原承办法官以“先刑后民”为由中止对许所诉案件的审理,也是不对的。———编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