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拉电线致人命赔偿九万教训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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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2日10:04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 ||||||||
2003年12月2日下午,太和县赵庙镇村民赵国伦看到自己的牛倒在电线杆旁,便去推牛,手碰到电线杆的单线上,触电致死。该漏电线路系村民赵克义自己架设的,由供电公司赵庙供电所电工赵进贺接火送电。因死者亲属索赔未果,赵国伦的母亲、妻子、长女、次子四人将太和县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赵克义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四原告提出,赵国伦触电死亡,是由于被告供电公司对该电力设施安装不当、没有尽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电力法》明确规定: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国家电力部《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需新装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都必须按本规则规定,事先到供电企业用电营业场所提出申请,办理手续。本案中的第三人赵克义,在未到供电企业营业场所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从被告供电公司所架设的电线上私自架设线路,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对其行为后果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被告供电公司所聘用的农电工赵进贺,在赵克义没有申请、办理手续情况下,为赵克义所私自架设的线路接火,应视为对赵克义私自架设线路行为的认可,其行为也有过错。因赵进贺系被告供电公司聘用人员,其行为系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有被告供电公司承担。 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第三人赵克义赔偿原告赵国伦死亡补助费、丧葬费以及赵母生活费等,合计91040元。被告供电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刘文武马振军) | ||||||||